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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報導第165期

2016-12-30

新聞稿

總統公布「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案,我國首次與國際同步實施HS2017年版。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配合世界關務組織(WCO)修正發布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 2017年版實施,確保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分類與國際接軌,我國「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案,經總統於105年12月30日公布,將與國際同步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本案自生效之日起,海關通關系統即依照修正內容更新,進口人應依修正版稅則號別申報進口,相關修正資料可至該署網站「稅則稅率查詢/(GC413)稅則稅率清表、ECFA早收清單及歷次稅則修正資料/稅則轉版及其他資料/HS2017年資料專區」(超連結網址: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12270&ctNode=10496)查詢,籲請相關業者儘速至上開「稅則稅率查詢」(超連結網址:http://portal.sw.nat.gov.tw/APGQ/GC413?request_locale=zh_TW)專區,下載更新通關系統稅則稅率資料。

該署最後表示,修正後稅則稅率之適用,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依同細則第6條規定,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海運貨物指船舶抵達本國港口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空運貨物指飛機抵達本國機場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以上相關訊息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轉1024分機。

新聞稿聯絡人:江顯和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24
2016-12-28

新聞稿

財政部關務署呼籲廠商正確申報進出口貨物之國別及其代碼

進出口貿易統計中以貿易夥伴國為基礎之統計,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統計,被廣泛運用於政府機關擬定財經與貿易政策,參與國際性組織、區域貿易組織或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之重要參考資料,學術機構在研究各類經濟、區域貿易型態時,也常援引使用,民間產業甚至作為營運布局決策的參考,因此,呼籲進出口人或其委託之報關業者正確申報,才能發揮其統計運用功能。

關務署表示,我國進出口貿易統計中之夥伴國,係採用聯合國國際商品貿易統計國際規範之建議,進口以貨物之生產國(地區)為準,出口則以貨物已知最終目的地國(地區)為準。面臨國際貿易自由化與多元化,多方貿易與貨物運輸型態轉變,在通關實務上,當貨物進出我國國境,進出口人或其委託之報關業者向海關傳輸進出口報單時,對於報單上有幾個涉及國別及其代碼的欄位,應如何避免申報錯誤,該署說明如下:

一、進口報單:涉及國別欄位包括第10欄「裝貨港名稱/代碼」、第31欄「賣方國家代碼」及第36欄「生產國別」,三者所代表的意義並非相同,填報時請進口人注意區分,例如:貨物原產地為美國,賣方國家為新加坡,並由新加坡起運,該生產國別應填報美國,而非裝貨港或賣方國家之新加坡。

二、出口報單:涉及國別欄位包括第9欄「目的地國家及代碼」及第27欄「買方國家代碼」,二者所代表之意義亦不相同。另外,需注意者還包括出口貨物國外的卸貨港國別,不可誤報為最終目的地國。例如:一批輸往歐盟之貨物,卸貨港為荷蘭阿姆斯特丹,買方為設立於英屬維京群島之公司,最終目的地為歐洲內陸國家盧森堡,在申報出口報單時,不可以買方或卸貨港之國別申報為最終目的地國。

該署表示,有關國家別欄位之定義說明,可參考該署外網貨物通關服務/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進、出口篇中,進、出口報單各欄位填報說明;代碼則請參閱關港貿作業代碼/「二十六、國家或實體」及「五十一、聯合國地方代碼」。

此外,該署也將以往檢核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時,發現國家(地區)易申報錯誤之態樣予以歸納如下,提醒報關人注意:

一、以英語發音易被混淆之國別:例如瑞士(SWITZERLAND)正確代碼為CH,而非SZ(史瓦濟蘭,SWAZILAND),德國(GERMANY)正確代碼為DE,而非GE(喬治亞,GEORGIA)。

二、中文國名易混淆之國別:例如澳大利亞(AU)與奧地利(AT),剛果民主共和國(CD)與剛果共和國(CG),印尼(ID)與印度(IN)等。

三、國家代碼字母誤鍵或顛倒:例如AU(澳大利亞)誤鍵為UA(烏克蘭),HK(香港)誤鍵為KH(柬埔寨);中國大陸(代碼CN)誤鍵為CH(瑞士)、CK(庫克群島)、CM(喀麥隆)、VN(越南),或顛倒誤鍵為NC(新克里多尼亞)等。

四、其他外形易被誤植之英文字母:例如M、W、N、V、L、I等。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為提升我國進出口貿易統計之正確性,海關已將報關易發生錯誤之進出口國別代碼及貨品分類號列、統計用數量、淨重、價值(進口CIF/出口FOB)、運輸方式、出口統計方式、進口納稅辦法、統計用收單邏輯檢查等相關資訊,彙整歸納置於該署及所屬各關之網頁,可供報關申報之參考。其相關網址如下:

一、關務署:首頁上方目錄/貨物通關服務/通關知識庫首頁/統計宣導專區
二、基隆關:首頁上方目錄/街坊鄰居/講習講議
三、臺北關:首頁上方目錄/便民服務/報關實務分享專區
四、臺中關:首頁左側目錄/e櫃檯/講習講義下載
五、高雄關:首頁左側目錄/業務專區/貨物通關業務/報關實務學習專區/錯誤案例分享

以上相關訊息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轉2825分機。
新聞稿聯絡人:劉鴻杰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825
2016-12-22

新聞稿

自106年1月1日起由國外輸入毒性化學物質貨品進儲物流中心……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現行自國外輸入毒性化學物質貨品進儲物流中心,依規定須由物流中心代理國內外實際進口人,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申辦毒性化學物質輸入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進行單證比對作業。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源頭管控自國外輸入毒性化學物質進儲物流中心,自106年1月1日起實際進口人為國內廠商者,應由其取具輸入許可證進行單證比對作業。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為利辦理上開比對作業,物流中心辦理國外毒性化學物質貨品報關進儲時,應以XML格式將報單資料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並將實際進口人之統一編號填報於進儲申請書(D8外貨進保稅倉)之「收貨人代碼」欄進行單證比對作業。

關務署又稱,倘由物流中心自行進口或代理國外廠商進儲國外毒性化學物質貨品,仍按原作業方式以報單申報之納稅義務人統一編號為單證比對之對象,請相關業者多加注意,以順利通關。

新聞稿聯絡人:張郁人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12
2016-11-24

業務公告

公告修正「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進口篇部分內容…

財政部關務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台關業字第1051024679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修正「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進口篇部分內容(如附件劃線部分),並自即日實施。
依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26條。
公告事項:修正「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進口篇、參、進口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定九、「申請審驗方式」及其「通關方式」說明(三)、3及十九、貨主自備貨櫃免繳納營業稅保證金通關作業(四)(五)部分內容。

署 長 廖 超 祥


公告修正「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進口篇部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