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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報導第203期

2020-04-09

業務公告

公告自10949日起,遞寄輸出規定代號「111

主旨:公告自10949日起,遞寄輸出規定代號「111」之CCC6307.90.50.19-7「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趴及以上者」及CCC6307.90.50.29-5「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2項貨品,合計數量在30片(含)以下且屬提供在國外親屬使用者,於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准之輸出許可證後,得逕向國際快遞公司交寄國際包裹,以簡易申報單向海關辦理出口。
依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947日貿服字第1090150884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國人得寄送旨揭貨品至國外,供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親屬使用,為簡化民眾以快遞寄送口罩出口之通關程序,爰公告旨揭事項。
二、寄件人向國際快遞公司交寄旨揭出口快遞貨物時,請務必於寄件文件據實填報物品名稱、數量、價值,並告知輸出許可證號碼。
三、報關業者辦理該等貨物申報,須於簡易申報單貨名前申報「#」加「口罩輸出許可證號碼」,以利通關系統核銷許可證。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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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電梯用曳引機歸屬「電梯或扶梯用零件」 關稅稅率免稅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供電梯用曳引機(traction machine for elevator),由電動機、曳引輪、制動器等所組成,係專用於電梯之動力單元,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稅則第16類類註二()]及六規定,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431.31.10號「電梯或扶梯用零件」,關稅稅率免稅,無輸入規定。

  該署進一步說明,電梯用曳引機是電梯的動力設備,又稱電梯主機,一般分為有齒式(geared)與無齒式(gearless)兩種,主要由馬達(電動機)、煞車(制動器)、曳引輪、機座等組成(有齒式者另加裝有減速齒輪),皆未含鋼索,主要功能是輸出與傳遞動力使電梯運行。由於國內電梯業者所採用機種分散且不具量產規模,電梯用曳引機多自國外進口,惟業者多係按稅則號別第8425.31.00號「電動絞車;電動絞盤」(關稅稅率免稅,無輸入規定)申報進口,海關以往則認為應歸列第8501.52.90號「其他多相交流電動機,輸出超過750瓦,但未超過75瓩者」(關稅稅率6.8%,屬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

  該署指出,進口之電梯用曳引機除具有電動機、曳引輪外,尚裝置有一獨立之制動器(煞車),可識別係專供電梯牽引使用,參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其並不符合稅則第8425節絞盤和絞車之特性,亦已超出稅則第8501節電動機範疇,經參酌工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意見及國外海關之分類意見,變更前開見解,以符合HS之分類架構,同時兼顧國內產業之需求。

  財政部關務署提醒,嗣後進出口廠商及報關業者報運同類貨品,應正確申報稅則號別,以維自身權益並便捷通關。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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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有機農產品填報同意文件預編碼 省時省力省費用

基隆關表示,進口有機農產品或其加工品,如於報單預編有機標示同意文件號碼,可節省事後另外向海關申請進口報單之進口證明聯或修改報單加註之程序及費用,並有效縮短審查作業時程,籲請業者善加利用。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訂定之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進口業者應於產品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前,向農委會申請審查並核發同意文件。如審查前,業者已預先於進口報單之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欄位預編有機標示同意文件號碼,即可於辦理通關作業時,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資料予農委會,作為該會之審查依據,免再向海關申請進口報單之進口證明聯或修改報單加註預編同意文件號碼,將能有效提升審查作業之時效性及業者申辦之便利性。